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沿泉南高速公路由三明往泉州方向行驶,至下行84公里+600米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依序等待通行的车辆引发多车追尾,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黄某乙、陈某某、曾某某受伤、12车损及路产损失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系闭合性胸部损伤、创伤性出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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