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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2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城**村**栋**座**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粤BF****(临时牌)号小型轿车载黄某乙、黄某丙、陈某某、刘某某、邱某某、蔡某某从三亚市沿环岛高速公路往九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环岛高速公路310KM+400M路段时,不慎碰撞护栏,造成护栏、粤BF****(临时牌)号小型轿车损坏及黄某甲、黄某丙、刘某某、陈某某、邱某某、蔡某某受伤,黄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黄某丙、陈某某、刘某某、邱某某、蔡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黄某乙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寰枢关节脱位骨折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红色粤BF****(临时牌)号小型轿车(暂存乐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扣押清单、委托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交通刑事谅解书、办案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乐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乐)公(司)鉴(尸体)字[2018]B-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天正司鉴[2018]痕迹鉴字8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天正司鉴[2018]痕迹鉴字8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驾驶小型客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争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城**村**栋**座**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物证:一辆红色粤BF****(临时牌)号小型轿车(现暂存乐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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