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某(小名“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9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天门市拖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于2020年4月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号小型轿车由沙洋县七里湖驶往天门市拖市镇方向,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5KM+310M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导致车辆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叶某某相撞,造成叶某某(殁年56岁)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认定,黄某甲承担主要责任,叶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鄂A*****小型轿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谭某某、何某甲、马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钟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保护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40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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