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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0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9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吊销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E6****号牌普通小型轿车沿广州市白云区罗龙路(大罗村道)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经广从三路西209米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该车在该路段南侧路面第二车道(从中心双黄线数起)碰撞由谢某某驾驶的粤AH****轻型厢式货车以及在停留在该货车车尾后方车行道内的崔某甲,造成崔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甲为逃避罪责,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到场冒认肇事司机身份,黄某乙到场后按照黄某甲的指使,向交警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33.0mg/100mL;崔某某符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兰

2020年 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080****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系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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