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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果市**镇**村**屯**号,住平果市**路**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桂L****2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常某某)由平果市强强碳素厂往旺江码头方向行驶,行驶至平果市龙江路旺江码头路口时,黄某甲在右转弯过程中碰撞并碾压在辅道内同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谢某某,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脏器大出血导致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5月22日,桂L****2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常某某付给谢某某家属五万元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重型自卸货车桂L****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

2.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进行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秋琴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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