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住永福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牌号桂C****6的冷藏功能厢式货车由桂林市区往永福县三皇镇方向行驶, 05时51分行驶至S208省道195公里+700米处时,将坐卧在道路中间黄线附近的被害人黄某乙当场撞击身亡。经永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向死者家属赔偿了丧葬费人民币6万元。
经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继初
检察官助理张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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