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69********,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乡**村委会**小村**号,群众,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琼C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黄某乙、王某甲、黄某丙等11人,从五指山市毛道乡空洪村往毛枝小村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五指山市毛枝大村5km十500m路段处时,因黄某甲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坐在车箱里的黄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甲、黄某丁、黄某丙等8人受伤。经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黄某丁、黄某丙等5人的损伤均为轻伤一级,黄某戊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有群众报警,黄某甲在原地等候处理,配合救治伤员,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正三轮载货摩托车1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急诊科院前急救病例、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单、查获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黄某丙、黄某丁、王某甲、黄某已、黄某庚、黄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载货摩托车搭载多人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二级,5人轻伤一级,1人轻伤二级,1人轻微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艳艳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于五指山市**乡**村委会
**小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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