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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63********,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到随县殷店镇**村丁某某家吃晚饭。期间,黄某甲饮用白酒、啤酒若干。饭后,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鄂S*****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丁某某家出发到殷店镇街上,后与鄂S*****号皮卡车驾驶人黄某乙发生口角。黄某甲继续驾车往江头店村六组方向行驶,黄某乙驾车在黄某甲车后跟随,黄某甲所驾车辆陷在路边无法前行,黄某乙报警。警察到来后将黄某甲带至随县公安局殷店派出所办案中心调查。因黄某甲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由医务人员抽取黄某甲血样后封存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4.24mg/100ml。

被查获后,被告人黄某甲被民警带至随县公安局殷店派出所办案中心依法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和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黄某甲的身份信息、黄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鄂S*****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黄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黄某甲抽取血样时的视频光盘;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旭东

检察官助理:秦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曾都区**办事处**小区,联系电话1398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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