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号牌为湘******轻型普通货车沿沅陵县**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日13时26分,车辆行驶至**大道**小区道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人为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并积极将李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2020年1月23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沅陵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3月27日,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李宗金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并发颅内出血,脑积水,颅高压,脑干周围出血等,救治无效死亡。经沅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第4312221201900000361号事故认定书),黄某甲在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李某某在该事故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没有避让行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黄某甲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俏玲
检察官助理:肖灿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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