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75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松溪县郑墩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闽H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武夷山市角亭村往度假区方向行驶,行经大王峰南路XX号门口路段,倒车时碰撞并碾压被害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黄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甲报警并在武夷山市立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尸检报告、车辆安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武夷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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