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街**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胡某、韩某入住太湖县**快捷宾馆***和***房间后,两人来到被告人黄某甲经营的****足浴店,询问黄某甲是否有“包夜性服务”。双方商议后,黄某甲以1000元/人的包夜价格介绍卖淫女黄某乙、杨某某到上述房间分别与胡某、韩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黄某甲向胡某收取介绍费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浩
检察官助理:余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黄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100元暂存于太湖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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