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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217号 

被告人黄某甲(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搬运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正安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牟利,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15岁,另作处理)及邓某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中堂镇一带,多次为卖淫女李某某、陆某某(二人均为未成年人)介绍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中:

一、2020年7月16日1时许,邓某某招揽到嫖客后发微信叫黄某乙安排卖淫女刘某某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并把嫖客在东莞市**镇**公寓附近的信息告知黄某乙,之后黄某乙把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发给黄某甲叫卖淫女收款,邓某某与嫖客谈妥收取嫖资800元,黄某乙在**公寓安排好房间,后黄某甲与黄某乙安排刘某某到该房间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通过扫二维码收取该嫖客860元(嫖资加房费)。

二、2020年7月16日18时许,邓某某招揽到嫖客后微信通知黄某乙安排卖淫女刘某某为嫖客提供性服务,黄某乙将自己的收款二维码以及性交易的酒店、房号信息告知黄某甲,黄某甲安排刘某某到该指定的酒店房间(东莞市**镇**住宿**房)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通过扫二维码收取该嫖客嫖资1150元。

三、2020年7月16日23时30分许,邓某某招揽到嫖客后发微信叫黄某甲安排卖淫女陆某某去酒店为嫖客提供性服务,黄某甲便安排陆某某去到东莞市**镇**酒店**房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通过扫二维码收取该嫖客嫖资750元。

2020年7月17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中堂镇中兴路宏景酒店8252房内将黄某甲及黄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为牟利伙同他人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智威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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