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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8********,汉族出生地为四川省南充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营山县**镇**村**号,住所地为四川省营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租用服务器并设立“**网络论坛”,被告人黄某甲在论坛上发帖发布招嫖信息。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利用“**网络论坛”平台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张某某、盘某某等人进行卖淫。经查,“**网络论坛”共有注册会员账号18838个。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硬盘1个、手机3部、银行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硬盘、手机、银行卡及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网络论坛网页截图、**网络论坛用户管理成员截图、电脑使用的微信记录、使用的QQ记录、使用的网页浏览历史记录截图、扣押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网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招妙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25张。

3.缴获的硬盘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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