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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传播性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果,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70********,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平果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经百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患有艾滋病。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仍多次到平果县马头镇朝阳二里**号平果**旅社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再次在平果**旅社进行卖淫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嫖资40元;2、刑事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同意书、领取艾滋病抗病毒药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许某某、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5个月拘役至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小凤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右江矿务局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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