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黄某甲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07年3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嫖娼于2010年12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6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通过联系小广告办假证,办理了一本2016年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所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用于从事运输行业。2018年12月31日凌晨,黄某甲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兴中队交警对黄某甲事故处理时,黄某甲出示了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证号3204231970********,准驾机型G,档案编号32043200****),经发证机关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所核查,未查询到该驾驶证,其所持的拖拉机驾驶证系伪造的证件。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靖
检察官助理:庄颖凡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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