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因经传唤无到案,2012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汕头市潮南区**镇**大道旁无证经营一影碟店,贩卖盗版光碟从中牟利。2012年7月26日,汕头市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到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乱太郎》、《智谋家族》等DVD碟片1435种共计2641张。
经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缴获的DVD碟片均属非法音像制品。
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因经传唤无到案被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有关证实材料等;
2.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及辩解;
3.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黄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1张、盗版DVD影碟片264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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