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又名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4********,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住陆丰市**镇**路**宿舍楼**栋**室。2017年10月1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12月27日补查重报。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
自2015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黄某乙(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城一出租房内制造假冒河北**公司生产的**B1级橡塑保温材料。2016年4月29日,大城县公安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城一出租房内将黄某乙、黄某甲经营的福田区**经销部查获,在现场查获未售出的假冒河北**公司生产的**B1级橡塑保温板58、6575立方,假河北**合格证10150个,河北**B1级橡塑专用打包装胶带480卷,河北**B1级包装袋8卷(640公斤)等制假物品。后,从深圳市南山区**一工地查获在此窝点生产并销售的河北**B1级橡塑保温板共计17.76立方。后经河北**建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查抄的假河北**B1级橡塑保温板、假河北**合格证10150个,河北**B1级橡塑专用打包装胶带480卷,河北**B1级橡塑包装袋8卷(640公斤)等制假物品共价值111676.00元人民币。
2019年2月28日本院以黄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该案认定黄某甲假冒注册商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撤回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同日大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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