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21968********,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紫金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间,以杨某甲(在逃)、朱某甲、严某某(均已判刑)、陈某甲(已死亡)等人为首的制毒团伙,经商量策划制毒事宜后,由黄某乙(在逃)找到黄某丙(已判刑)介绍,找到被告人黄某甲,将其位于紫金县**镇**村**自然村**坑的山窝内搭建的简易厂棚,提供给朱某甲等人制造毒品。朱某甲、严某某等人在该制毒窝点制毒三天,共制造出115斤“K粉”,后由朱某甲运回淡水交给杨某甲处理。制毒结束后,黄某丙经手支付10万元场租费给被告人黄某甲。
同年9月中旬,杨某甲、朱某甲、严某某等人制毒团伙,再次到回被告人黄某甲在该山上厂棚制造毒品。从9月10日晚开始制毒,至14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捣毁,现场缴获“K粉”527.4千克(成品),液体可疑毒品1884.95千克,制毒料头(主要原料)、盐酸、氨水、乙醇;制毒工具秤子、温度计、煤气瓶、炉头等一批,在惠东县**镇朱某甲租来存放毒品的出租屋又缴获432.71千克(成品)。经鉴定:在制毒工场内缴获固体、液体、朱某甲租来存放毒品的出租屋缴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黄某甲在两次制毒期间,负责提供场地及电源,帮制毒人员做饭等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缴获的毒品、制毒工具、作案车辆拍照等;
2.书证:称量笔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朱某乙、钟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朱某甲、严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叶某甲、刘某丙、罗某某、李某某、叶某乙、刘某丁、陈某乙、黄某丁、陈某甲、黄某丙、杨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拍照;
6.鉴定意见;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两次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场地,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巩才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移送案宗材料12册,量刑建议书1份,审讯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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