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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包庇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50********,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里**号,因涉嫌包庇罪,2019年7月1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2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罪犯黄某乙因涉嫌骗购外汇罪潜逃,后被浙江省温州市警方通缉。为了使黄某乙不受刑事制裁,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其妻舅林某甲(其妻子林某乙等人及村证实林某甲己死亡)于2016年1月份伪造黄某乙死亡火化证明、灵堂相片等相关材料、指使陈某某、黄某丙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后,于同年6月12日到惠来县公安局葵潭派出所为黄某乙注销户口,并将伪造的相关证明提交给公安部门。浙江省温州市警方经调查取证,发现该份死亡证明是伪造,并于2018年11月份将黄某乙抓获归案。2019年6月份,黄某乙因犯骗购外汇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9年7月15日,黄某甲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企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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