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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粤E7****小型轿车沿363省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363省道6KM+50M(佛山市顺德区北滘路段)时,粤E7****小型轿车与道路中间分隔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勘验认定,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街**巷**号,联系电话178********;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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