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3时左右,在舒兰市**镇**饭店内,被告人黄某甲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期间黄某甲喝了一两多泸州老窖白酒和一瓶金士佰啤酒。16时许,孙某某驾驶黄某甲的吉B2******色**面包车将黄某甲送到**镇街内,孙某某下车后,被告人黄某甲驾驶吉B2******色**面包车行驶至**镇**村**社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甲户籍信息、被告人黄某甲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黄某甲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黄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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