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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系汕头市潮阳区**。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1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汕头市潮阳区**村路段时,与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致丁某某受伤。经理化检验,黄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十日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201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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