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现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5时20分,被告人黄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车架号尾数:70****)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黄某乙,沿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仙女村村道由宁乡往响仙路方向行驶,至鹤岭镇仙女村竹鸦组地段时,不慎与同向在后正在超车的由王某某驾驶的湘A*****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检测,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83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151.2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黄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璠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湘潭市雨湖区**镇**
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20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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