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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19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粤JV****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黄某乙、吴某某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华夏东路路路段时,同周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乙、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66554****。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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