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组**号,现住扎鲁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蒙GY****号小型轿车从扎鲁特旗**农场**分场黄某乙家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农场**分场**超市门前。后因乘车人金某某醉酒驾驶蒙GY****号小型轿车与宫某某驾驶的通辽L3****号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黄某甲被现场查获。2019年10月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318号鉴定文书检验,黄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20.1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文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通知书、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司法鉴定资质复印件;
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318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 年 5月 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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