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0000007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7********,侗族,高中文化,汽车修理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现住凯里市永华厂厂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9号小型轿车由凯里市未来城往体育馆方向行驶准备送其哥回家,20时22分许,行驶到凯里市友庄南路100米(小地名:大友庄菜场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案发当天提取黄某甲的血样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李燕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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