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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超市有限公司**,出生地浙江省瑞安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现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京C****0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嘉园路角门北路路口北侧时,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同方向张某某驾驶的京M****3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后张某某报警,黄某甲在原地等待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6.1mg/100ml。经认定,黄某甲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张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海涛

                                检察官助理  梁海龙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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