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驾驶宁B*****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黄羊大酒店向南江县三中后校门方向行驶。21时01分,车辆行驶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黄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8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证人岳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安全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1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尔果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南江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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