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4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粤L4Y****号牌小型面包车从博罗县龙溪街道埔上村沿龙桥大道往龙溪新城方向行驶,当行至龙桥大道龙溪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26.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6.4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林美迪

2020年7月2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2731****;保证人黄某乙,联系方式:1328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