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6********, 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隆昌市**镇**村**组**号。 2011年11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24分,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川KF****摩托车从康复桥方向往竹市街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河街外人行道时,与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黄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黄某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经现场呼吸测试,黄某甲酒精含量为151.3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甲带至隆昌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2019年10月14日,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57mg/100ml。
2019年10月17日,经隆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乙不承担责任。
2019年11月1日,隆昌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局接受讯问,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证实黄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户籍信息及到案说明证实黄某甲的基本情况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黄某甲系无证驾驶;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伤行人黄某乙的事实;3、证人敬某某证实黄某甲驾驶机动车撞伤其岳母黄某乙的事实;证人黄某丙证实黄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4、鉴定意见等证实黄某甲达到醉酒标准;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实黄某甲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伤黄某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英红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913864****;
2、起诉书1式8份;
3、全案卷宗2册,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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