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02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滁州市琅琊区**山庄**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2时06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皖M*****的小型非营运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琅琊路口时,追尾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双方车辆受损、胡某某、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弃车逃逸。黄某甲于案发当天投案自首,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经滁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黄某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说明、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纳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张某某、黄某乙、胡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友军
检察官助理:李 翔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1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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