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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11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邹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在邹平市某饭店吃饭,期间饮用二两左右四十多度的白酒。当日21时55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鲁M23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某饭店门口由西北向东南倒车准备回家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倒车未注意安全,黄某甲驾驶的鲁M23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左侧后部与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事故现场的鲁ME32**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左后侧发生接触刮碰,至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某甲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黄某甲被侦查人员带至邹平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44mg/100ml。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3000元,被害人张某甲对被告人黄某甲表示谅解。

2020年10月30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甲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依法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黄某甲电子档案、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2.证人黄某乙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经电话传唤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群

检察官助理:朱  翠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联系电话1395434****)。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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