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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1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东莞市麻涌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村**坊**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朋友黄某乙行驶至本市麻涌镇麻涌大道新涌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执法视频,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调查函等书证,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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