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4********,汉族,初中,台山市水步镇**餐厅厨师,户籍地及现住址: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台山市水步镇**餐厅往金水步路段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行驶至台山市**镇金水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现场照片;
4、证人黄某乙、伍某某、郭某某证言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春华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电话1847501****。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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