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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5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持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的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267省道下行36公里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醉酒驾驶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甲拘役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彩红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708****;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62288****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1张

3.本案经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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