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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路**号,暂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交通违法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9月13日20时35分左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庵凤路自北往南行驶至**工业区**超市前路口时,适遇行人桂某某在该处自西往东横过庵凤路,双方发生碰撞,后黄某甲所驾驶车辆失控再次碰撞到对向黄某乙驾驶并乘载黄某丙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事故造成黄某甲及桂某某不同程度受伤,黄某甲及黄某乙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民警在医院委托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液样本送检。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赔偿桂某某一方人民币7500元,取得桂某某一方的谅解。

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3mg/100ml。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桂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黄某乙和黄某丙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1年1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桂某某黄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剑龙

 2021年1月1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款物:无号牌二轮摩托车1辆暂扣于潮安区意中停车场;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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