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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3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不具备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悬挂伪造车牌号为粤M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国际机场空港南二路空港快线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中心对出路段时,因发生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摩托车1辆;

2、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晴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161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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