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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632196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 9 月 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桂L****8号轻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天16时21分许,当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西林县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3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黄某乙、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6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钟日山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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