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路**号之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汕头市龙湖区**路**前路段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赣B1****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刮碰,致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及赣B1****号牌两轮摩托车乘客张某某、邓某某四人轻微受伤和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
经现场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33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黄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本案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及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抽取血液通知家属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盗抢记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收条、DR检查报告单;
2.被害人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事故现场图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6.辨认、勘查、调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莹
检察官助理:王晓跃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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