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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黄某甲,,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电通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高新区********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黄某甲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HH****小型轿车从本市吴江区山湖花园小区出发,途径友新快速路、西环快速路,后在西环快速路劳动路出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时被告人黄志文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杰

检察官助理:王晓霞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高新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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