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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30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2日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酒后无照驾驶未年审车牌号豫C*****黑色二轮摩托车,沿洛阳市西工区建福路向北过涵洞在涧滨北路暄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门口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经鉴定,黄某甲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吴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5.书证: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协议书等;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照驾驶未年审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杰

检察官助理:李菲菲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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