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浙C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大峃镇建设路驶往周村,23时15分许,途经大峃镇栖云路云景花苑小区门前地段时,与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前往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黄某甲酒精含量为109.1mg/100ml。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在事故现场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温州交警智能卡口共享应用平台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卡口抓拍照片、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无驾驶汽车资格驾驶汽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荣
检察官助理 钱泽仁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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