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2时许,王某某驾驶一辆琼D0****轻型货车行驶到保亭县海榆中线252km+800m处,碰撞到黄某甲酒后驾驶的一辆琼D2****二轮摩托车,造成乘坐黄某甲摩托车的黄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带黄某甲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黄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152.78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和黄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出警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据、证据保全清单、居民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前科情况;
2.证人证言:王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的供述与辩解: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辨认、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 能
检察官助理:祁永飞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在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电话号码:1387678****;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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