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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3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0V****号牌小型汽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中澳学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担保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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