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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6********,汉族,初中肆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市,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速派奇牌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213省道本市**镇**村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石某某撞到,致其右股骨颈骨折。

经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2.9 mg/100ml。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石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6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信息、相片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门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16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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