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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凌晨,酒后驾驶一辆粤PH****男庄二轮摩托车自潮安区东彩路龙吉美村往黄厝尾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下张村“张伟平门诊”附近路段时,适遇刘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该处,因被告人黄某甲及刘某甲驾车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致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刘某甲、黄某甲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在调查时发现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抽取二人的血液样本送检。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大队认定:黄某甲、刘某甲应各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9mg/100ml。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66.4mg/100ml。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

2.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酒安测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导致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11月18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摩托车一辆暂扣于意中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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