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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3********,黎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县城惠民小区其弟弟黄某乙家中吃饭饮酒后,被告人黄某甲从县城惠民小区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黄某丙到琼中县县城闲逛,22时18分许,被告人黄某甲行驶到思源实验学校往万家惠超市的红绿灯路段时,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正在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现场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属于醉酒状态。23时08分许,民警将黄某甲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2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无二轮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XDPCHL02K01A****);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材料;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089号;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应雄        

书 记 员:覃文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起诉书八份;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XDPCHL02K01A****),已发还;

      6.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琼中县**乡**村委会**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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