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6月27日早晨,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泉州往福州方向行驶,行驶至(下行)2197公里100米路段时,碰撞右侧护栏及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被害人谢某某因紧急避险向左躲避时与相邻车道被害人葛某某驾驶的浙******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告人黄某甲受伤、护栏受损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58mg/100ml。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22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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