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册亨县**镇**村**组。2019年6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20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1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贵EV****号小型轿车由册亨县丫他镇经余册高速公路往册亨县城方向行驶。当日01时50分,行驶至余册高速公路451公里+500米(小地名:册亨县册亨收费站)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册亨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查获时视频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文翔
检察官助理 :胡 莲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册亨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三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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