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贵BK****号小型轿车由诚信路往小山路方向行驶,20时33分,该车行驶至水城县诚信路小山路口60米(小地名:醉香居烤鱼门口)处时将正在执勤的辅警陆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黄某甲驾驶贵BK****号小型轿车往小山路方向逃逸,该车逃逸事故现场50米后被随后赶到的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出黄某甲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82毫克/100毫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文书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黄某甲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坦白和认罪认罚;法定从重情节: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三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 丹
检察官助理 曾 晶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